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96年度北交簡字第14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1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
4萬8千元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為此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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