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4號聲請人 沈志宇 相對人 黃俊銘 即 喆俊 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將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提繳至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且調解成立在案,詎料相對人並未依限履行調解結論第2點所載「提繳勞方任職期間6%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0,947元至勞方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義務,爰就上開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依職權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應於106年5月15日前將勞方任職期間6%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計10,947元,提繳至勞方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5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上開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0,947元未提繳至聲請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等情,並有原告所提之調解會議試算表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提繳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