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54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志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正載有「羅志瀛」之申請書。(卷內所附之申請書非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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