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仕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仕榮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仕榮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鄧仕榮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其中附件編號1、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該裁定網路列印本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等罪,其有宣告沒收部分,應併執行之,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