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永真 (原名 丁湘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
一、聲請人依財政部中華民國90年8月14日台財融(二)字第0090288233號函准原告由「寶島商業銀行」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先予敘明(原證1)。
二、緣相對人丁永真即丁湘蘭(下稱相對人)於90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1.88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據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6年9月26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22,349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二、帳務資料。三、戶籍謄本。四、財政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