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己○○
丁○○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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