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交簡字第12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所載「 楊任慶 」均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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