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背信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95年3月29日入監執行。
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1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61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1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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