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上訴人 李秀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七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秀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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