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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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豪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102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3年1月18日送達至被告賴建豪上開住處,由其同居人即其祖父 賴縛 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3年2月1日屆滿。而被告於103年1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