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小字第1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A02

被告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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