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歐陽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肆萬伍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