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葉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