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家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家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姚家勝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中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緝獲解送留置1日,折抵刑期1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