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0,8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