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6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採取土石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採取土石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經訴字第0九三0六0六二0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訴外人 李招治 即新裕砂石場因未經許可,在坐落南投縣○○鎮○○段第九四二號、第一一三七號國有土地上採取土石,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查獲,經被告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及李招治現場指界,並實際丈量開挖面積約三、八四五平方公尺,土石方量約二四、一一九立方公尺,有會勘紀錄足稽,基地上並有挖取土石量與堆置情形,確有運離之事實,被告認李招治即新裕砂石場有違反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乃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府流資字第0九三00一七五九00號處分函處李招治即新裕砂石場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罰鍰。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坐落南投縣○○鎮○○段九四二、一一三七地號土地採取土石,非新裕砂石場代表人李招治所為,因李招治身體欠佳,無體力經營,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讓予原告直接營運管理,是全砂石場之負責人,應由原告負責。又原告前因砂石場作業排放水質未達放流標準,遭被告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完成,原告為達到被告之要求,才於南投縣○○鎮○○段九四二、一一三七號國有土地上開挖施設沉澱池,以挹注廢污水外流,達水質標準,而其土石則暫堆置於相鄰文昌段九三四地號土地上,俟沉澱池竣工即原土回填整面、整復、整修。並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向集集鎮公所提出申請,被告原處分處李招治即新裕砂石場即有違誤,乃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所明定。依此法條之規定,提起撤銷之訴者,以其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為限,藉以區隔主觀訴訟(權利救濟訴訟)與客觀訴訟(如公益訴訟、民眾訴訟)。故如起訴之原告非屬因行政處分而權利受侵害者,應認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以判決駁回之。又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之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始為得提起撤銷訴訟之適格當事人。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而原告所提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自應認在法律上無理由,法院應將其訴予以駁回。因此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所指之「人民」或係指「(侵益性)行政處分之直接相對人」,或係「其他因該處分導致自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利害關係人」(即「第三人效力處分之第三人」)。
四、又按法律上所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乃是指權利主體所感受各種主觀利益中(包括生存上、經濟上、文化上、甚至是情感、宗教等各個領域),透過實體法規範(包括憲法及一般法律,甚至是命令)的選擇,將其中之一定範圍劃分出來,並以法規範之力量,來加以保障(法律上利益)或提供實現手段(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因此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必然具備二個層面,一為法規範保障之形式,一為可感受價值之實質。是以,於審查原告是否具備公法上之權利,自仍須探討其實證法上之依據。查本件被告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府流資字第0九三00一七五九00號處分函,其處罰對象為李招治即新裕砂石場,則受該處分影響而有提起行政訴訟必要之人為處分直接相對人李招治,而非原告,縱原告所稱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即向李招治承租新裕砂石場一節屬實,仍難謂原告因此行政處分而有主觀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被告系爭處分受侵害,則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不具備當事人適格,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核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屬顯無理由,應予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兩造其他實體上之爭執,則毋庸論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黃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