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祥 (兼 王效輿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嘉萍 上列當事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