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李高秀英李翰謨 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益 即李翰謨之承受訴訟人 李育蒼 即李翰謨之承受訴訟人 李素娥 兼李翰謨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呂文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李翰謨、李素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高秀英、李宗益、李育蒼、李素娥為原告李翰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李翰謨於民國95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李高秀英及子女李宗益、李育蒼、李素娥,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卷第7頁)、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103年3月4日高市苓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送之李翰謨歷年除戶資料及配偶、子女戶籍資料1份(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3年3月5日高少家美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見本院卷第1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3月7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送之李翰謨之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20至27頁)在卷足憑,是本件自應由李高秀英、李宗益、李育蒼、李素娥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李高秀英、李宗益、李育蒼、李素娥為李翰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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