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24號、111年度偵字第1111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501號、第13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秀芬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玖仟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秀芬前係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南市 ○區○○街00巷0000號,下稱全民公司)及活力得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1樓,下稱活力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00號)執行長。陳秀芬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亦不得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1月起,在臺南市里民活動中心等處,透過公開宣講、通訊軟體LINE發布訊息等方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推薦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方案,並承諾會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致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人知悉後,隨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付款方式,投資如附表三、四所示投資方案,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達新臺幣(下同)11,609,400元。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查證人 葉嫚妮 、 曾驛婷 、 曾寶鳳 於110年12月16日為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未經具結,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業已表示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之上開陳述,均不具備「特信性」及「必要性」,而無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取得證據能力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之上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 崔冶萍 、 林簧 至、 邱靜玲 、 陳亭維 、 林邦裕 、 林永淳 、 楊千慧 、 蘇界通 、 黃政傑 、曾寶鳳、 林志龍 、葉嫚妮、 林秀玲 、 葉詠禎 、 賴志 宗、 賴承裕 、 康瑞娟 、 顏金盆 、 鄭桂蘭 、蘇 楊秀珠 、 謝秀華 、 同柔敏 、 陳鈺蓁 、 林昭美 、 許淑婷 、 吳林吟 、 陳怜燕 、 翁麗雲 、 吳美華 、 劉奕廷 、 劉家宏 、 賴宜君 (原名 賴慧君 )、 吳雨欣 、 陳麗菊 、 蔡雅麗 、張 渝涵 、 陳信全 、 彭思綺 、 李智雄 、 王貴弘 、 陳明廣 、 黃維能 、 李慧玲 、 李寶蜜 、曾驛婷、 郭湘婷 、 陳敏男 、 謝林秋香 、 呂黃素貞 、林 謝寶蓮 、游 貴蘭 、 黃秀鑾 、 曾昱巽 、 洪珮芸 、 陳彥甫 、 李惠倫 、 鍾月玲 、 林天 、張 敏娟 、 廖紹青 、 熊萃婉 、 楊秀氣 、 陳明利 、 謝莊 櫻裡 、 許惠羽 、 黃紫葳 、 楊昇峰 、 溫佳珍 、楊 陳鳳珠 、 余安心 (原名 余紹彰 )等於警詢之言詞或偵查中之書面陳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業已表示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之上開陳述,均不具備「特信性」及「必要性」,而無可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之上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除上開已論述部分外,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前係全民公司及活力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執行長;被告自108年11月起,在臺南市里民活動中心等處或透過通訊軟體LINE發布訊息等方法,推薦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方案,致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人知悉後,隨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付款方式,投資如附表三、四所示投資方案等事實,有如附表五、六所示證據、全民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活力得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全民公司及活力得公司登記卷宗、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暨附件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除對部分證人投資金額有爭執外(詳下述),其餘均不爭執,堪可認定。
(二)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定銀行法第29條之一之規定,用杜爭議。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自陳:其有在宣導場宣導,也有朋友介紹朋友之情況,上層會員會向他們的下線招攬,其也有要投資人幫忙拉下線,其並沒有限制參加人之資格,有些投資人其也不認識等語(參見偵八卷第299-300、408頁、本院卷七第162頁)。復參以證人楊千慧、曾寶鳳、葉嫚妮、林秀玲、 陳錦秀 、康瑞娟、顏金盆、鄭桂蘭、同柔敏、陳鈺蓁、林昭美、許淑婷、吳林吟、陳怜燕、翁麗雲、吳美華、賴宜君、蔡雅麗、彭思綺、李寶蜜、陳彥甫、李惠倫、鍾月玲、林天、 張敏娟 、廖紹青、熊萃婉、余安心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有在活動中心等處宣傳,或其等有透過他人介紹之語等情,堪認被告確自108年11月起,持續在臺南市里民活動中心等處,透過公開宣講、通訊軟體LINE發布訊息等方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推薦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方案無誤。
(三)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定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且「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基此立法規範,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該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範犯行。又上開規定,旨在禁止個人或公司藉巧立各種名目之便,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前載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集合犯)者,即足當之。而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則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且約定或給付顯然超額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於108年至110年間,一般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約為百分之1點多,而依據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或記載投資一定金額後,不到一年即可領回本金或相當或高於本金,或記載投資一定金額後,一年內可領取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經扣除本金計算後,投資報酬率至少可達百分之20以上,顯然遠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足使不特定多數人受此優厚利益所吸引,而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被告,是就該投資報酬率而言,應屬「與本金顯不相當」無誤。從而,被告自108年11月起,持續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且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等事實,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對於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並未收到陳亭維之面交金額、楊千慧109年8月、110年2月之投資金額、李慧玲、李寶蜜、曾驛婷、陳敏男109年10月25日之投資金額、郭湘婷、謝林秋香109年10月19日之投資金額、 翁紹庭 、謝 陳秋桂 、 陳右姍 之投資金額;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均為活力得公司會員,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均為活力得公司經銷契約之附約,其並未向不特定之人推廣;再其收受之投資款均已給付予投資會員作為分紅使用,故其並未違法吸金云云。經查:
(一)證人陳亭維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稱其有面交該等金錢予被告,且依據其提出之本票,其上分別記載票面金額2,475,000元、2,880,000元,其提出之「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其上亦有「陳秀芬簽收」之字樣,是若被告未取得該等面交金額,衡情應無開立本票以擔保履行或簽名為證之必要,是被告應有取得證人陳亭維之面交金額無誤。又關於楊千慧109年8月、110年2月之投資金額、李慧玲、李寶蜜、曾驛婷、陳敏男109年10月25日之投資金額、郭湘婷、謝林秋香109年10月19日之投資金額,該等證人雖於偵查中未提出書面證明,然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已提出匯款或刷卡資料為證。再翁紹庭、 謝陳秋桂 、陳右姍之投資金額,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有收到之語。從而,被告均有收到上開投資金額無訛。
(二)依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陳述,及證人楊千慧、曾寶鳳、葉嫚妮、林秀玲、陳錦秀、康瑞娟、顏金盆、鄭桂蘭、同柔敏、陳鈺蓁、林昭美、許淑婷、吳林吟、陳怜燕、翁麗雲、吳美華、賴宜君、蔡雅麗、彭思綺、李寶蜜、陳彥甫、李惠倫、鍾月玲、林天、張敏娟、廖紹青、熊萃婉、余安心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被告並非「僅」對活力得公司會員推廣如附表一所示方案。又被告縱使提出 林簧至 、林邦裕、楊千慧、黃政傑、曾寶鳳、林志龍、葉嫚妮、林秀玲、 賴志宗 、賴承裕、顏金盆、陳麗菊、蔡雅麗、彭思綺、黃維能、李慧玲、李寶蜜、曾驛婷、呂黃素貞、 林謝寶蓮 、 游貴蘭 、曾昱巽、廖紹青、楊秀氣等人簽署之活力得公司經銷商申請暨經銷契約書為證(參見本院卷一第279、281、289-301、305-313、317-32
9、333-334、337-344頁),然此僅為如附表三、四所示投資人之一部而已,並非全部,且觀上開契約書上記載投資人簽署之時間,大部分集中在109年9月底等情,堪認被告並非僅針對「已」簽立活力得公司經銷契約之人推廣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而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投資方案後,對部分有意投資之人,請其等一併簽立活力得公司經銷契約。從而,被告辯稱其未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云云,即非可採。
(三)按「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屬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與行為人有無依約給付本金、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並無關係。從而,不論被告收受投資款項後,有無依約將本金、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給付予投資者,均不影響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憑採。
三、論罪科刑
(一)按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是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處罰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四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三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詳下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乃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侵害同一法益,為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前有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專科學歷)、犯罪方法、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期間與規模、家庭及職業狀況(自陳:擔任合作社理事,不需要撫養他人)、身體狀況(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107年2月2日修正施行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規定係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自應優先刑法沒收之規定而適用。至於銀行法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犯罪所得估算、過苛酌減條款等),則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又為貫徹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金後,該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不論犯罪行為人事後有無依約或因和解等原因而返還投資人所投資之本金,抑或用以支付業務人員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均無礙其先前已成立違法吸金之行為,是於計算上揭犯罪所得時,自無予以扣除之必要,原吸收資金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最高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號、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被告因本案取得之款項或資金11,609,4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屬於被告,雖未扣案,仍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本案投資人雖有以匯款、存款、刷卡等方式,將投資款項進入全民公司、活力得公司、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然因被告自陳該等帳戶均為其所掌控之語(參見本院卷六第121-123頁),且全民公司、活力得公司、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均已停業或解散,其等帳戶餘額亦所剩不多,有全民公司、活力得公司登記卷宗、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暨附件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資料及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查,則若對全民公司、活力得公司、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宣告沒收,反使被告保有犯罪所得,故仍應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2、扣案之行動電話及電腦雖有本案相關資訊,然因行動電話及電腦相當普遍,沒收行動電話及電腦對阻止被告再次犯罪之實益不大,且被告可能因為行動電話及電腦遭沒收,致無法得知各別投資人資訊而影響其民事事件之處理,爰不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品,或屬證明私人權利義務關係之用,或可重複申請、製作之物,或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對阻止被告持以再度犯罪之實益甚微或無,亦不宣告沒收之。
參、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約定給付顯不相當紅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犯意,自000年00月間起,在臺南市里民活動中心等地或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方式,向如附表三、七所示之人佯稱可投資如附表三、七所示投資方案,復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使如附表三、七所示之人誤信為真進而參與投資,並匯款如附表三、七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而以此詐術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非法經營收受準存款之業務。因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七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難免故予誇大,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其主觀構成要件;「施用詐術致使他人陷於錯誤」為其客觀構成要件,兩者欠缺其一,即與詐欺得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公司法第163條前段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明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至於股份轉讓之方式,僅見同法第164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關於已發行股票表彰股份之公司股份轉讓必要方式之規定,而無任何就未發行股票股份轉讓方式之明文規定。是未發行股票之股份讓與,只要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即生股份轉讓之效力。又股票係表彰股份之證權證券,股份並非因股票之發行而創設,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不論係基於法定義務或其自主選擇,在其未完成股票發行前,其股東股份之存在,不受股票尚未發行影響,若無法定股份轉讓限制或禁止之情形,其股東仍得出讓股份,並依與受讓人間要約承諾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為之即足,尚不得因公司怠惰發行股票,即限制其股東之股份轉讓自由,或因公司為強制發行股票者,即不問股票已完成發行與否,謂其股東轉讓股份均受公司法第164條規定方式之規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陳述、全民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活力得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及如附表五、八所示證據(證人崔冶萍等人於警詢之言詞或偵查中之書面陳述,因無證據能力,故不列入)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部分投資人之投資款(即起訴書「交付方式」欄記載「不詳」或「面交」者)其並未收到;又其收受之投資款均已給付予投資會員作為分紅使用,之後因為情況失控,才於110年4月中止,待本案結束後會與投資人清算云云。
五、經查:
(一)被告自108年11月起,在臺南市里民活動中心等處或透過通訊軟體LINE發布訊息等方法,推薦如附表三、七所示之投資方案,致如附表三、七所示之人知悉後,隨於如附表
三、七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七所示之付款方式,投資如附表三、七所示投資方案等事實,有如附表五、八所示證據、全民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活力得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除對部分證人投資金額有爭執外((即起訴書「交付方式」欄記載「不詳」或「面交」者),其餘均不爭執,堪可認定。
(二)附表七違反銀行法部分
1、投資股票(份):關於如附表七編號1崔冶萍承繼 謝莊櫻 裡股份部分,依據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之證據,崔冶萍係將價金匯至 謝莊櫻裡 之帳戶,被告並未因此取得款項。又如附表七所示投資人,部分並未提出付款證明,其中證人曾寶鳳(林志龍)、葉嫚妮(葉詠禎)、林秀玲、陳錦秀(賴志宗、賴承裕、陳明廣)、翁麗雲、吳美華(劉奕廷、劉家宏)、蔡雅麗於本院審理時更證稱:其等投資股票(份)之款項,有部分未付或以其他投資方案應給付之紅利抵充,並未另外給付款項予被告等語,顯見被告確有未實際收受款項之情事。再依據卷附如附表七投資人簽立之如附表二所示協議書,其中關於成為全民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分配盈餘部分,本為合法公司股東可享有之基本權利;關於可將股票交予全民公司或被告高價賣出部分,則須待股票賣出才可取得價金,並非購入股票即可當然取回本金或相當或高於本金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從而,被告是否有向如附表七所示之投資股票(份)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如附表七所示之投資股票(份)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行為,尚非無疑。
2、其他投資:關於附表七編號42,依據如附表八編號42之證據,僅能證明謝莊櫻裡捐款給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之後全民公司發給謝莊櫻裡福利社回饋金而已,並無法得知其中關聯性。其餘如附表七所示投資股票(份)以外之投資,或無相對應之付款證明可佐,或無相對應之投資書面為證,則被告是否有向如附表七所示之投資股票(份)以外方案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如附表七所示之投資股票(份)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行為,亦非無疑。
(三)附表三、七詐欺取財部分
1、投資股票(份):依據卷附如附表七投資股票(份)之人簽立之如附表二所示協議書,其等乃出資購買全民公司股票或股份。又全民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簽約當時則為全民公司股東兼董事長,有全民公司登記卷宗1份在卷可查,全民公司本可發行股票,被告亦可轉讓股份,則被告預先出售全民公司股票或有償轉讓其股份,縱未實際交付股票予相關投資人,亦難認係無中生有之詐欺行為。再者,曾寶鳳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有賣出股票之語,且如前所述,謝莊櫻裡之股份亦已出售予崔冶萍,則被告雖未依約將大部分投資人購買之股票或股份出售,然可能係一時未尋得合適買家所致,未必初始即基於詐欺之意思,尚不能據此反推被告自始即有詐騙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2、其他投資:茲因各投資人之情況不一,關於附表七編號42,依據如附表八編號42之證據,謝莊櫻裡捐款給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30,000元後,全民公司發給謝莊櫻裡福利社回饋金30,000元,縱認二者有關,從形式上觀察,謝莊櫻裡並無金錢損失,難認被告有此部分詐欺之犯意與行為。又證人楊千慧、 劉玉美 、曾寶鳳、顏金盆、陳鈺蓁、林昭美、陳怜燕、翁麗雲、蔡雅麗、彭思綺、 陳美秀 、李慧玲、李寶蜜、呂黃素貞、林謝寶蓮、 李寶猜 (自己參加部分)、李惠倫、鍾月玲、廖紹青、熊萃婉、余安心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其等有領過錢或被告一開始有依約付款等語,顯見被告非無履約之行為,是不能僅以被告未完全履約一事,驟認被告自始即有詐騙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四)綜上所述,被告是否符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存有合理懷疑,自難逕以上開罪名相繩。
六、綜上各節,公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此部分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揭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就此等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等部分若構成犯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約定給付顯不相當紅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犯意,自000年00月間起,在臺南市里民活動中心等地或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方式,向如附表四、九所示之人佯稱可投資如附表四、九所示投資方案,復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使如附表四、九所示之人誤信為真進而參與投資,並匯款如附表四、九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內,而以此詐術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非法經營收受準存款之業務。因認被告就附表四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九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實質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僅須說明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第31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附表九違反銀行法部分如附表九所示投資人,並未提出相對應之付款證明,難認被告有實際收款之情事。又依據卷附如附表九投資人簽立之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協議書,關於成為全民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分配盈餘部分,本為股東享有之基本權利,關於可將股票交予被告高價賣出部分,則須待股票賣出才可取得價金,並非購入股票即可當然取回本金或相當或高於本金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被告是否有向如附表九所示之投資股票(份)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如附表九所示之投資股票(份)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行為,尚非無疑,自不能逕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相繩。
(二)附表四、九詐欺取財部分
1、投資股票(份):依據如附表九投資人簽立之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協議書,如附表九投資人乃出資購買全民公司股票或股份。又全民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簽約當時則為全民公司股東兼董事長,有全民公司登記卷宗1份在卷可查,全民公司本可發行股票,被告亦可轉讓股份,則被告預先出售全民公司股票或有償轉讓其股份,縱未實際交付股票予如附表九所示投資人,亦難認係無中生有之詐欺行為。又同樣投資股票(份)之曾寶鳳、謝莊櫻裡均有順利出售股票(份),業如前述,是被告縱未依約將如附表九所示投資人購買之股票或股份出售,然可能係一時未尋得合適買家所致,未必初始即基於詐欺之意思,自不能據此反推被告自始即有詐騙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2、其他投資部分:證人余安心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其有領過錢,被告一開始有依約付款等語,其他證人即投資人楊千慧、劉玉美、曾寶鳳、顏金盆、陳鈺蓁、林昭美、陳怜燕、翁麗雲、蔡雅麗、彭思綺、陳美秀、李慧玲、李寶蜜、呂黃素貞、林謝寶蓮、李寶猜(自己參加部分)、李惠倫、鍾月玲、廖紹青、熊萃婉亦為相同證述,顯見被告非無履約之行為,是不能僅以被告未完全履約一事,驟認其自始即有詐騙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3、從而,被告是否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主觀不法所有意圖及客觀施用詐術致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取得財產之要件,尚存有合理懷疑,自難逕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上開併辦事實,與本案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為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盧駿道、白覲毓、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鍾邦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投資案)編號名稱內容投資報酬率(扣除投入之本金後,以1年計算)簡稱1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參加14,400元終身會員專案,4個月可領回本金,每月還可領取990元加購物金(為期1年)。82.5%以上A方案2全民業務經銷商協議書參加144,000元終身會員專案,除可領回本金及經銷利潤4,000元外,1年內可領取每月15,000元之購物金。127%以上B方案3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參加9,900元活動,每月都可領錢(持續8月),1年內至少可領得16,400元。65.6%以上C方案4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參加9,900元活動,每月都可領錢(持續8月),1年內可領得44,000元。344%以上D方案5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參加99,000元專案,每月可取得一定金額,1年約可領取660,000元。566%以上E方案6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個單位9,900元,參加10個單位,每月可取得一定金額(持續6月),1年可領取128,000元。29%以上F方案7全民贊助中國發展協議書參加49,500元粉絲專案,2個月內可領回本金,每月還可至少分紅50元。1.21%以上G方案8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參加49,500元粉絲專案,3個月內可領回本金,每月至少還可分紅750元。18%以上H方案9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會員福利聲明參加49,500元粉絲會員專案,每月可取得4950元,1年可領取59,400元及12個月消費回饋金。20%以上I方案10全民終身會員一次付款144,000元,除可領回本金及利息共148,000元外,每月可取得15,000元之購物金。125%以上J方案11回饋養老金特別計畫協議書一次付款120,000元,每個月回饋10,000元,持續24個月平均50%K方案附表二(投資案)編號名稱內容1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自由轉讓,可交由全民公司以2倍金額賣出2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自由轉讓,可交由被告以2-3倍金額賣出3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受讓股權,成為全民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公司盈餘百分之20由股東分紅。4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自由轉讓,享有股東權利附表三(起訴)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民國)投資金額(新臺幣)交付方式投資方案1陳亭維110年2月8日2,475,000元面交給陳秀芬A方案110年4月6日405,000元(109年2月8日之投資換約成2,880,000元)面交給陳秀芬A方案110年4月25日144,000元面交給陳秀芬B方案2林邦裕109年9月25日(簽約)99,000元(109年9月29日存款)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3楊千慧000年0月間198,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000年0月間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G方案4蘇界通110年1月25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5黃政傑109年7月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或活力得公司帳戶F方案109年8月99,000元F方案6曾寶鳳109年8月31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7林志龍109年9月25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109年9月30日59,4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10年2月23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H方案8葉嫚妮109年6月23日99,000元信用卡刷卡F方案109年9月30日39,6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8月23日(簽約)198,000元(9月24、29日匯款)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000年00月間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110年2月10日495,000元信用卡刷卡G方案110年3月29日129,6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J方案9林秀玲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0月19日19,8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7月18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E方案110年3月29日129,6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J方案10葉詠禎109年10月12日118,8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C方案11賴志宗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000年00月間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12賴承裕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1月25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9月25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13康瑞娟109年10月21日19,8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3月28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I方案14顏金盆000年0月間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0月19日99,0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000年0月間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000年0月間86,4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A方案15鄭桂蘭110年1月6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6 蘇楊秀珠 110年1月7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7謝秀華110年1月8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8同柔敏110年1月8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9陳鈺蓁110年1月1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0林昭美110年1月13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1許淑婷110年1月19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2吳林吟110年1月23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3陳怜燕110年1月13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4翁麗雲109年12月28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110年1月5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25吳美華109年12月8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2月24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H方案26劉奕廷109年12月10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7賴宜君110年4月12日86,4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A方案28吳雨欣110年1月8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29陳麗菊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0月19日39,6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12月5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12月28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000年0月間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H方案110年4月5日86,4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A方案30蔡雅麗000年0月間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31彭思綺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10年3月28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I方案32李智雄109年7月31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33陳明廣109年12月26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109年12月28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110年2月9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2月25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H方案34黃維能000年0月間99,000元信用卡刷卡F方案109年12月24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2月25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H方案35李慧玲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0月25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12月29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36李寶蜜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0月25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12月29日99,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E方案37曾驛婷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0月25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12月29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C方案38郭湘婷109年10月19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1月20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39陳敏男109年10月25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09年10月25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3月30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C方案40謝林秋香109年10月19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3月30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I方案41呂黃素貞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10年3月29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I方案42林謝寶蓮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10年1月14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43游貴蘭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09年12月31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C方案44黃秀鑾109年10月25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3月29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I方案45曾昱巽109年9月30日9,900元信用卡刷卡D方案110年3月29日49,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C方案46洪珮芸110年4月12日72,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A方案110年4月14日72,0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A方案47陳彥甫110年1月26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48李惠倫110年1月26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110年2月4日247,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G方案49鍾月玲110年1月26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50林天110年1月26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51張敏娟110年1月26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C方案52廖紹青110年1月26日、2月2日495,000元信用卡刷卡G方案110年2月24日247,500元匯(存)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H方案53熊萃婉109年5月12日120,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K方案109年8月13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109年8月14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C方案109年8月14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C方案109年8月19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C方案54翁紹庭110年4月5日86,400元(被告承認收款)A方案55謝陳秋桂110年4月2日86,400元(被告承認收款)A方案56陳右姍110年4月12日86,400元(被告承認收款)A方案57許惠羽109年12月30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E方案附表四(併辦)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民國)投資金額(新臺幣)交付方式投資方案1余紹彰000年0月間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000年0月間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000年0月間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2 鍾侑達 109年7月30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3 邱百本 109年8月31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4 邱湘嵐 109年8月31日99,000元匯(存)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F方案附表五(證據)編號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所在卷頁可證事實1證人陳亭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全民贊助中國發展協議書1份、本票2張警卷第37、43、61頁、偵八卷第51頁(最下方)、本院卷二第327-336頁附表三編號12證人林邦裕、曾寶鳳(使用林邦裕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1張偵九卷第107-108頁、本院卷二第337-342頁、本院卷三第71-72、79-83、109-110頁附表三編號23證人楊千慧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贊助中國發展協議書1份、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2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匯款資料)1份、匯款資料2張本院卷三第174-180、193-197、219、227頁附表三編號34證人蘇界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偵九卷第151頁、本院卷二第375-382頁附表三編號45證人劉玉美(使用黃政傑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2份、匯款資料4張偵九卷第163-169頁、本院卷二第382-396頁附表三編號56證人曾寶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匯款資料1張偵九卷第75-76頁、本院卷三第70-91頁附表三編號67證人曾寶鳳(使用林志龍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1份、存款憑條1張、刷卡明細1張、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1張、轉帳資料1張偵九卷第87-93、99-100頁、本院卷三第71-72、74-79、85-90頁附表三編號78證人葉嫚妮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3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2份、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全民贊助中國發展協議書1份、全民終身會員一次性支付之傳單1份、刷卡明細數張、存款憑條3張、轉帳資料1張偵九卷第33-42、45-65、69、461頁、本院卷三第92-106、351、357-358頁附表三編號89證人林秀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全民終身會員一次性支付之傳單1張、刷卡明細2張、存款憑條2張、匯款申請書1張偵九卷第19-22、25-26頁、本院卷三第246-257、375-376、385-388頁附表三編號910證人葉嫚妮(使用葉詠禎名義)、葉詠禎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存款憑條1張偵九卷第13-14頁、本院卷三第257-260頁、本院卷六第8-11頁附表三編號1011證人賴志宗、陳錦秀(使用賴志宗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5-8、19頁、本院卷三第261-273頁、本院卷四第179-180頁附表三編號1112證人陳錦秀(使用賴承裕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刷卡明細2張、存款憑條1張偵九卷第19、369-374頁、本院卷三第270-273頁、本院卷四第179-182頁附表三編號1213證人康瑞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匯款資料1張偵九卷第363-366頁、本院卷四第30-38頁附表三編號1314證人顏金盆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2份、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刷卡明細4張、轉帳資料1張偵九卷第351-354、357-360頁、本院卷三第428、434頁、本院卷四第38-44頁附表三編號1415證人鄭桂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47-348頁、本院卷四第44-47頁附表三編號1516(無蘇楊秀珠之陳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43-344頁附表三編號1617證人陳錦秀(使用謝秀華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39-340頁、本院卷四第176-177、180-181頁附表三編號1718證人同柔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35-336頁、本院卷四第182-188頁附表三編號1819證人陳鈺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31-332頁、本院卷四第188-194頁附表三編號1920證人林昭美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27-328頁、本院卷四第194-199頁附表三編號2021證人許淑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23-324頁、本院卷四第199-203頁附表三編號2122證人吳林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19-320頁、本院卷四第203-207頁附表三編號2223證人陳怜燕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315-316頁、本院卷四第207-210頁附表三編號2324證人翁麗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2份、存款憑條1張、轉帳資料1張偵九卷第305-308頁、本院卷四第210-219頁附表三編號2425證人吳美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297-298、301-302頁、本院卷四第264-269頁附表三編號2526證人吳美華(使用劉奕廷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287-288頁、本院卷四第265、269-270、275-277頁附表三編號2627證人賴宜君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匯款資料1張偵九卷第275-276頁、本院卷四第324-330頁附表三編號2728證人陳錦秀(使用吳雨欣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269-271頁、本院卷四第177、181頁附表三編號2829(無陳麗菊之陳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2份、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1份、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刷卡明細3張、轉帳資料3張偵九卷第251-258、261-264頁、本院卷三第319頁附表三編號2930證人蔡雅麗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19、231-233頁、本院卷五第130-140頁附表三編號3031證人彭思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19、215-218頁、本院卷五第22-32頁附表三編號3132證人李智雄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偵九卷第211-212頁、本院卷六第84-87頁附表三編號3233證人陳美秀(使用陳明廣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2份、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匯款資料3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189-195頁、本院卷三第485頁、本院卷五第7-14頁附表三編號3334證人陳美秀(使用黃維能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匯款資料2張、刷卡明細4張偵九卷第179、183-185頁、本院卷三第494-496頁、本院卷五第15-22頁附表三編號3435證人李慧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2張偵九卷第415-418、461頁、本院卷五第204、211頁附表三編號3536證人李寶蜜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2張偵九卷第425-428、461頁、本院卷五第218、223頁附表三編號3637證人李寶猜(使用曾驛婷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2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2張偵九卷第431-434、461頁、本院卷五第334、341頁、本院卷六第338-346、351-352頁附表三編號3738證人李寶猜(使用郭湘婷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2份、刷卡明細2張偵九卷第435-438頁、本院卷五第322頁、本院卷六第338-342、351-352頁附表三編號3839(無陳敏男之陳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2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439-442頁、本院卷五第310頁附表三編號3940證人李寶猜(使用謝林秋香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會員福利聲明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本院卷五第295-299頁、本院卷六第338、342-344、351頁附表三編號4041證人呂黃素貞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447-448、461頁、本院卷五第291頁、本院卷六第87-92頁附表三編號4142證人林謝寶蓮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刷卡明細頁面截圖2張偵九卷第449-450、461頁、本院卷五第281頁、本院卷六第92-96頁附表三編號4243證人李寶猜(使用游貴蘭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451-452、461頁、本院卷五第271頁、本院卷六第339、344-346、351頁附表三編號4344證人李寶猜(使用黃秀鑾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2張偵九卷第453-456頁、本院卷五第254頁、本院卷六第339、346-348、351頁附表三編號4445證人李寶猜(使用曾昱巽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1張、刷卡明細1張偵九卷第458、461頁、本院卷五第241、249頁、本院卷六第339、348-351頁附表三編號4546證人洪珮芸、李寶猜(使用洪珮芸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2份、匯款資料2張偵九卷第463-465頁、本院卷五第227、229頁、本院卷五第157-159頁附表三編號4647證人陳彥甫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五卷37-39頁、本院卷六第11-17頁附表三編號4748證人李惠倫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全民贊助中國發展協議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1張偵五卷第389、393、399頁、偵八卷第95頁、本院卷六第17-22頁附表三編號4849證人鍾月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五卷第373、379頁、本院卷六第28-34頁附表三編號4950證人 林天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五卷第373、413頁、本院卷六第34-38頁附表三編號5051證人張敏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1份、刷卡明細1張偵五卷第373、405頁、本院卷六第22-28頁附表三編號5152證人廖紹青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贊助中國發展協議書1份、全民會員贊助台灣發展協議書1份、匯款資料1張、刷卡明細5張偵五卷第429-439、443頁、偵八卷第149頁、本院卷六第96-108頁附表三編號5253證人熊萃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公益目的:回饋養老金特別計畫協議書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會員福利聲明4份、匯款申請書1張、存款憑條3張偵五卷第105、111、117、183、291-299頁、本院卷六第228-257頁附表三編號5354(無翁紹庭之陳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被告陳述偵八卷第297、335頁附表三編號5455(無謝陳秋桂之陳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被告陳述偵八卷第297、337頁附表三編號5556(無陳右姍之陳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被告陳述偵八卷第297、339頁附表三編號5657證人 許丞凱 (使用許惠羽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0月份9.9萬專案轉讓協議書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十卷第5-7頁、本院卷六第322-325頁附表三編號57附表六(證據)
1證人余安心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之聲明切結書3張、網路轉帳截圖3張併警卷第343-345、387-389頁、本院卷七第88-92、95-100頁附表四編號12證人鍾侑達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之聲明切結書1張、網路轉帳截圖1張併警卷第349、393頁、本院卷七第6-8頁附表四編號23證人余安心(使用邱百本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之聲明切結書1張、網路轉帳截圖1張併警卷第351、409頁、本院卷七第9-11、93-95、98-99頁附表四編號34證人余安心(使用邱湘嵐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之聲明切結書1張、網路轉帳截圖1張併警卷第351、409頁、本院卷七第99-100頁附表四編號4附表七(起訴)編號被害人投資時間投資金額交付方式備註1崔冶萍108年11月5日10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投資加入成為全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108年11月22日30,000元匯款至謝莊櫻裡所有之臺南市學甲區農會帳戶承繼股東謝莊櫻裡之股份而依陳秀芬指示匯款2林簧至110年1月6日12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投資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110年1月22日12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投資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110年2月17日99,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投資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3邱靜玲000年00月間396,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參加投資方案,每月可領回一定金額(共領回79,740元)000年00月間199,000元不詳加入「粉絲專案」購買全民公司股票,每張股票10,000元,3個月後公司以每張股票30,000元價格回收000年0月間18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投資全民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3個月後可領回雙倍投資款000年0月間2,715,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投資全民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3個月後可領回雙倍投資款4陳亭維109年12月30日230,000元面交給陳秀芬投資全民公司專案110年1月25日600,000元面交給陳秀芬投資全民公司專案110年1月31日840,000元面交給陳秀芬投資全民公司專案109年2月28日400,000元面交給陳秀芬投資全民公司「業務經銷商」、「股票購置協議書」000年0月間780,000元面交給陳秀芬投資全民公司專案5林邦裕110年1月20日6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投資全民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10年3月10日1,14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投資全民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6林永淳110年3月29日129,6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參加全民終身會員、送錢救經濟活動7楊千慧000年0月間99,000元不詳投資全民救經濟專案000年00月間99,000元不詳投資全民救經濟專案000年0月間7,500元不詳配合陳秀芬投資專案換約(已收到退款197,910元,尚有255,090元遭騙取)8蘇界通108年間3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1月31日9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已收到退款9,320元,尚有160,180元遭騙取)9黃政傑108年3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或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股票109年4月60,000元投資好康報報特別福利109年9月19,800元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與消費回饋專案110年4月144,000元參加全民愛心餐專案10曾寶鳳109年11月15日49,500元不詳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專案109年12月9日1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15日12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4月5日86,400元不詳參加里民會員專案11林志龍110年1月15日6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2月9日49,500元不詳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專案110年3月15日12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份49,500元不詳參加3月粉絲專案12葉嫚妮109年11月16日99,000元不詳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專案110年3月15日1,14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3林秀玲000年00月間49,500元不詳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專案110年3月15日24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已領回480,000元)14葉詠禎110年3月15日6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5賴志宗110年3月15日6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6賴承裕110年3月15日15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7翁麗雲110年3月15日9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8吳美華109年12月11日5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2月5日9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9劉奕廷000年00月間5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000年0月間7,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補5%稅金110年4月5日86,400元不詳參加全民4月份終身會員專案110年3月15日15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0劉家宏110年1月18日6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4月5日86,400元不詳參加全民4月份終身會員專案21賴宜君000年00月間49,500元交付現金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專案000年00月間50,000元交付現金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2陳麗菊000年0月間6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15日15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3蔡雅麗109年11月15日49,500元不詳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專案110年1月12日1,02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15日27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15日178,200元不詳參加全民送錢救經濟、全民粉絲專案110年3月26日1,02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000年0月間240,351元不詳參加全民終身會員專案24 張渝涵 110年2月28日4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5陳信全110年2月28日4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6王貴弘000年0月間49,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參加全民粉絲專案000年0月間16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000年0月間86,4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贊助6個購物帳號000年0月間144,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參加愛心餐活動27陳明廣110年3月15日15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14日5,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補轉新約差額28黃維能110年3月15日150,000元不詳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09年12月24日2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9陳彥甫110年1月26日15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30李惠倫110年1月25日30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2月7日30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31鍾月玲110年1月26日3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4月6日48,21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參加電動車方案32林天110年4月6日86,4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參加電動車方案33張敏娟110年1月26日3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4月6日48,21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參加電動車方案34廖紹青109年8月25日99,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投資內容不詳110年2月25日10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110年3月18日6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購買全民公司股票35熊萃婉109年5月25日1,2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6月17日60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6月30日60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7月30日8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8月14日9,7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8月20日297,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8月28日594,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0月19日49,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0月21日297,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0月23日297,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0月26日297,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2月4日99,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2月10日3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09年12月28日148,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109年12月30日500,0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應為全民公司帳戶之誤載)110年1月21日30,000元匯款至全民公司帳戶110年2月4日148,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110年2月8日49,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110年2月22日49,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110年4月6日406,8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2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110年2月3日49,500元信用卡刷卡36楊秀氣000年0月間552,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000年0月間891,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110年12月24日2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37陳明利000年00月間99,500元匯款至活力得公司帳戶38 林玉琴 110年3月29日150,000元不詳在被告處所扣得文宣及合約書,且被告坦承左列之人確曾出資投資39 黃鈺枝 109年12月10日50,000元不詳40 許維德 110年2月8日40,000元不詳41 鄭淵湶 109年7月99,000元不詳42謝莊櫻裡108年8月19日30,000元匯款至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帳戶投資全民公司福利社回饋金(投資金額雖已取回,但此係崔冶萍之投資款項)43黃紫葳110年1月19日49,500元不詳投資粉絲專案44楊昇峰110年1月19日49,500元不詳投資粉絲專案45溫佳珍110年1月19日49,500元不詳投資粉絲專案46 楊陳鳳珠 110年1月19日49,500元不詳投資粉絲專案110年2月23日40,000元不詳購買股票附表八(證據)編號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所在卷頁擬證事實1證人崔冶萍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2份、全民回饋金案權利轉讓切結書1份、彰化銀行存款憑條1紙、LINE頁面(含網路轉帳明細)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六卷第47-59頁、本院卷四第47-53頁附表七編號12證人林簧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表、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偵六卷第96-101頁、本院卷三第154-161頁附表七編號23證人邱靜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6份、本票2張、匯款明細3張、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收據1張偵五卷第445、449、453-461頁、偵八卷第33、41-47頁、本院卷三第161-173頁附表七編號34證人陳亭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業務經銷商協議書3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6份、全民投資中國收件大學生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1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各級學校合作提案1份、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本票2張警卷第31-35、39-41、45-60頁、偵八卷第51頁(上面二張)、本院卷二第327-336頁附表七編號45證人林邦裕、曾寶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3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2份、匯款明細2張、本票2張偵九卷第109-119頁、本院卷二第337-342頁、本院卷三第71-72、79-83頁附表七編號56證人曾寶鳳(林永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匯款明細1張偵九卷第125頁、本院卷三第72、82-83頁附表七編號67證人楊千慧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3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匯款明細1張、刷卡明細3張本院卷三第174-180、187-191、215-217、221-240頁附表七編號78證人蘇界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及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收據1紙偵九卷第153-155頁、本院卷二第375-382頁附表七編號89證人劉玉美(使用黃政傑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匯款明細5張偵九卷第171-173頁、本院卷二第382-396頁附表七編號910證人曾寶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1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偵九卷第77-83頁、本院卷三第70-91頁附表七編號1011證人曾寶鳳(使用林志龍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2份、存款憑條1張偵九卷第95-97、101-103頁、本院卷三第71-72、74-79、85-90頁附表七編號1112證人葉嫚妮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1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九卷第43、67頁、本院卷三第92-106頁附表七編號1213證人林秀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1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4張、存摺內頁明細偵九卷第23、27頁、本院卷三第246-257、373-376、381-388頁附表七編號1314證人葉詠禎、葉嫚妮(使用葉詠禎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九卷第15頁、本院卷三第257-260頁、本院卷六第8-11頁附表七編號1415證人陳錦秀(使用賴志宗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九卷第9頁、本院卷三第260-273頁、本院卷四第179-180頁附表七編號1516證人陳錦秀(使用賴承裕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九卷第375頁、本院卷三第270-273頁、本院卷四第179-182頁附表七編號1617證人翁麗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全民粉絲專案網店行銷與消費回饋會員福利聲明1份偵九卷第309-311頁、本院卷四第210-219頁附表七編號1718證人吳美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存款憑條1張、匯款明細1張偵九卷第295-296、299-300頁、本院卷四第264-269頁附表七編號1819證人吳美華(使用劉奕廷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存款憑條1張、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偵九卷第285-286、289-291頁、本院卷四第265、269-270、275-277頁附表七編號1920證人吳美華(使用劉家宏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偵九卷第279-281頁、本院卷四第265、272-273、275頁附表七編號2021證人賴宜君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無)偵九卷第275-276頁、本院卷四第324-330頁附表七編號2122(無陳麗菊之陳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轉帳明細1張偵九卷第259-260、265頁附表七編號2223證人蔡雅麗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2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3份、本票2張、匯款明細2張偵九卷第235-247頁、本院卷五第130-140頁附表七編號2324證人張渝涵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偵九卷第225、227頁、本院卷四第330-337頁附表七編號2425證人陳信全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之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偵九卷第221-222頁、本院卷四第279-282頁附表七編號2526證人劉玉美(使用王貴弘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匯款明細9張偵九卷第171-175、204頁、本院卷二第382-383、386、388-389、394頁附表七編號2627證人陳美秀(使用陳明廣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偵九卷第197-199頁、本院卷五第7-14頁附表七編號2728證人陳美秀(使用黃維能名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轉帳明細1張偵九卷第185頁、本院卷三第501-502頁、本院卷五第15-22附表七編號2829證人陳彥甫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偵五卷第36頁、本院卷六第11-17頁附表七編號2930證人李惠倫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2份、匯款明細2張偵五卷第391、395、397、401頁、本院卷六第17-22頁附表七編號3031證人鍾月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偵五卷第381-384頁、本院卷六第28-34頁附表七編號3132證人林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匯款明細1張偵五卷第383、413頁、本院卷六第34-38頁附表七編號3233證人張敏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匯款明細1張偵五卷第407-409頁、本院卷六第22-28頁附表七編號3334證人廖紹青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送錢救經濟活動與消費回饋專案1份、群組頁面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匯款明細4張、刷卡明細頁面截圖5張、偵五卷第417-427、441頁、偵八卷第155、169-179頁、本院卷六第96-108頁附表七編號3435證人熊萃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4月份贊助專案1份、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8份、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7份、誠信短期投資協議書4份、匯款明細75張、刷卡明細10張偵五卷第59-103、109、113-115、119-181、185-187、279-289、301-327頁、本院卷六第228-257頁附表七編號3536證人楊秀氣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六第108-113頁附表七編號3637(被害人陳明利拒絕證言)附表七編號3738證人林玉琴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八卷第327頁、本院卷六第114-116頁附表七編號3839(無黃鈺枝之陳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八卷第325頁附表七編號3940證人許維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八卷第323頁、本院卷六第116-118頁附表七編號4041證人鄭淵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偵八卷第321頁、本院卷六第118-121頁附表七編號4142(無謝莊櫻裡之陳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社回饋金契約1份、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收據1份偵六卷第117-118頁附表七編號4243證人 楊雅蘭 (使用黃紫葳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楊雅蘭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5張為證)本院卷六第325-329、332-336頁(本院卷六第355-365頁)附表七編號4344證人楊雅蘭(使用楊昇峰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楊雅蘭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5張為證)本院卷六第325-326、330、332-336頁(本院卷六第355-365頁)附表七編號4445證人楊雅蘭(使用溫佳珍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楊雅蘭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5張為證)本院卷六第330、332-336頁(本院卷六第355-365頁)附表七編號4546證人楊雅蘭(使用楊陳鳳珠名義投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楊雅蘭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全民救經濟活動全民公排活力得組織聲明切結書1份、存款憑條5張為證)本院卷六第330-336頁(本院卷六第355-365頁)附表七編號46附表九(併辦)編號被害人投資時間投資金額交付方式備註1余安心110年1月13日2,940,000元不詳投資購買全民公司股票2 陳建州 000年00月間100,000元投資83,000元並交予陳秀芬,另有7,000元為陳秀芬承租房子之費用,剩餘10,000元為幫忙陳秀芬設計LOGO之費用,共計100,000元,陳秀芬即以上開費用抵繳全民公司200,000元之股款投資購買全民公司股票3 陳燕玲 000年00月間200,000元不詳投資購買全民公司股票4 鄭臺温 000年00月間50,000元陳秀芬以應返還鄭臺温之50,000元充作抵繳全民公司100,000元之股款投資購買全民公司股票附表十(證據)編號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所在卷頁擬證事實1證人余安心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置協議書1份、網路轉帳截圖數張併警卷第347頁、本院卷七第88-100、102-103頁附表九編號12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1份併偵二卷第95頁、本院卷七第11-15頁附表九編號23證人陳燕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1份併偵二卷第97頁、本院卷七第15-18頁附表九編號34證人鄭臺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1份併偵二卷第93頁、本院卷七第18-24頁附表九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