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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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告 潘美秀

被告 楊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原告復未主張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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