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陳怡伶 被告 柯中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林于渟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