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賴添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森曜 間請求返還資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即請求被告返還辦理移轉登記資料之客觀上利益)。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