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住臺南縣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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