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結算服務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德塱 (TinoHildebrand)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結算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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