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竹北吳氏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竹北吳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竹北吳氏文教基金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乃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經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條文,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於109年9月16日以府教社字第1090053231號函許可變更,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竹北吳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北吳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董事會職權、董事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組成、董事會運作方式、董事會決議方法及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竹北吳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109年9月16日以府教社字第1090053231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婕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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