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榮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982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八卦漁網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榮郎違反漁業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刑隊(民國106年1月30日以保七五大刑偵字第10600004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6月9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八卦漁網等物(新竹地檢署106年度保字第196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榮郎於106年1月間所涉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6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6年6月9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9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7年6月8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八卦漁網1張(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19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年度偵字第1611號卷【下稱偵卷】第29頁),係被告所有,供犯漁業法第61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偵卷第
7頁),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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