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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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建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各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若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且所侵犯者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則於該數罪併合處罰時,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兼顧恤刑之本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1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
4年度抗字第1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在卷可考。附表所示之罪刑雖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以戕害自己身心為主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堪認犯罪類型相似,且未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自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述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6791號│第67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事││366號│366號││實├──┼─────────┼─────────┤│審│判決│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判││366號│366號││決├──┼─────────┼─────────┤││確定│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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