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蘇峰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