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洪桂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正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經查相對人蔡正得業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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