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柯光祥 債務人瑞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瑞聰 人債務人 龐麗美 債務人洪 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0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瑞穩漁業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26%計│││7,250,│份有限公司│6月17日││算之利息│││000元│、洪瑞聰、│││││││龐麗美、洪│││││││瑞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瑞穩漁業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50,│份有限公司│7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0元│、洪瑞聰、│││百分之十,逾期││││龐麗美、洪│││超過六個月部分││││瑞枝│││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