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未附具其財產狀況說明書,致本院無從瞭解其財產狀況。經本院於96年11月23日以板院 輔民謙 96年度破字第103號函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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