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6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