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方兆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方兆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巷0號、現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方兆儂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楊方兆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2年1月25日(當時未滿80歲)起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0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1月22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楊方兆儂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楊方兆儂,自102年1月25日即為戶政機關列報失蹤請求警方協尋,至今仍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1月22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方兆儂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楊方兆儂自102年1月25日失蹤,計至109年1月25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