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原告 黃久倫 被告 邱義烜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