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87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5703號、第39846號、111年度偵字第140號、第1407號、第2153號、第4247號、第5515號、第7351號、第7427號、第10636號、第10656號、第16862號、第20042號、第28672號、第3175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24號、111年度偵字第18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6號、第402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雅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29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