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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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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