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灰色錠劑碎塊(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叁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民國18年院字第
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俗稱搖頭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13號裁定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月2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藍灰色錠劑碎塊,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1月9日航藥鑑字第0961896號毒品鑑定書乙紙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於96年10月26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7年3月2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藍灰色錠劑碎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4843號),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中心96年11月9日航藥鑑字第096189
6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上開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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