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鈞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鈞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鈞盛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9年5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分有毒品、槍枝、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等犯罪、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2、5、6、7屬同質性施用毒品案件、就附表編號1至8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度、各罪犯罪時間間隔、刑罰邊際效應與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鈞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1日晚上某時│104年12月21日施用第二│││許│級毒品後隔3、4小時後││││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66號│第26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9日│105年8月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25號│第62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徒刑6年)│└───────────┴───────────┴───────────┘┌───────────┬───────────┬───────────┐│編號│3│4│├───────────┼───────────┼───────────┤│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20公克以上│││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5日│105年3月30日前約1星││││期間某日某時許至105年││││3月30日15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4596號│第380號、105年度偵字││││第158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3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0日│106年5月2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66│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6年6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25號│第62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徒刑6年)│└───────────┴───────────┴───────────┘┌───────────┬───────────┬───────────┐│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30日3、4時│105年3月7日23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80號、105年度偵字│第680號│││第158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105年度訴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3日│106年6月20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105年度訴字第1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7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25號│第62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徒刑6年)│└───────────┴───────────┴───────────┘┌───────────┬───────────┬───────────┐│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7日施用第二│104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級毒品後約幾分鐘│下午某時許至105年3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80號│158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95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10月26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95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7日│107年1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25號│第62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徒刑6年)│└───────────┴───────────┴───────────┘┌───────────┬───────────┬───────────┐│編號│9││├───────────┼───────────┼───────────┤│罪名│共同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037號、106年度偵字││││第9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