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62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8月9日簽住宅貸款契約一紙,向債權人借款60萬元正,並於民國93年11月4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按年息2.73%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5月3日止,尚共積欠本金498,640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