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7號聲請人甲○○原名 李榮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心附件: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之「泓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之具體內容(如股份數額、投資金額等),並提出泓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該公司解散前5年內「每年營業額」及「實際營業月數」之相關證明文件(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