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李欣龍 債務人 李欣輝 債務人 李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欣龍、李欣輝、李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欣龍、李欣輝、李欣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林玉珍 除戶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據:①授信契約書、借據、增補契約影本。②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民國102年10月18日 高少家美 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③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
四、李欣輝、李欣文依民法第1148僅負限定責任,請具狀更正請求範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