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廖麗玉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20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該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本案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31,778,468元,惟原告主張撤銷執行之標的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定之拍賣價額為新臺幣9,000,00
0元,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經本院司法事務實更正核定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08年11月25日108苗金職月字第229號函在卷可按。是本件應以原告所得之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為新臺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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