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徐筱雯 被告 許惠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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