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上訴人崧鼎建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