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0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3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5年度除字第7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侖建設股份│合作金庫銀│000000000│60,900元│94年12月5日│NO:0000000││││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2│ 林憲堂 │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11,520元│94年12月5日│CIA0000000│││││行五甲分行││││││├──┼──────┼─────┼──────┼────────┼───────┼──────┼───┤│003│林憲堂│台灣土地銀│0000000│15,360元│94年12月5日│CIA760898│││││行五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