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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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債權人凌群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漢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尾具狀人管委會主委「 黃漢章 」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