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院104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之法官迴避。惟該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抗告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裁定訴訟終結後之同月16日,始聲請參與該裁定之法官迴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