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銘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7年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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