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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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3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
7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於民國93年06月30日債務人等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00萬元整,約定民國100年06月30日到期。自撥款日起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55%計息,嗣後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一期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照原約定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借據可證。添
(二)、詎債務人等上項借款自民國97年08月15日起即未按期
償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