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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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非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47號聲請人 楊子毅
郭彩美 相對人 楊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屬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楊龍雄之實際住所地為桃園縣楊梅市東高山頂9-12號,此有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足見受扶養權利人之實際居所地在桃園縣楊梅市,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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